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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济安监发〔2016〕12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评价机构制定了《济南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济南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济南市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加油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现状安全评价。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现状安全评价可参考本导则的相关格式、要求。

本导则所称“加油站”为GB50156所规定的“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并应按最新版本修订本导则的相关条款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报告的实际评价内容,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94号)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 1922-2011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加油站设施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7加油站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3.8加油站应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9申请换证的加油站应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5 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双方意向,对被评价单位进行初访。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5.2.3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

a)安全管理;

b)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c)加油工艺及设施;

d)其它设施。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和防护、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5.2.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c)加油工艺及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d)其它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5.3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整改项符合要求。

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 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内容

6.1.1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其中对周边情况的描述应具体,并列表说明周边的安全距离。

6.1.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6.1.4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5分析评价,包含对经营基本条件的评价。

6.1.6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6.1.7整改情况复查(见附录B)。

6.1.8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封面(见附录C)

7.2封二(见附录D)

7.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7.4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E)

7.5前言

7.6目录

7.7正文

7.8附件

7.8.1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8.2有加油站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7.8.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7.8.4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正反面)复印件

7.8.5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8.6加油站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7.8.7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7.8.8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7.8.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8.10被评价单位的周边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和主要设施照片

7.8.11提供资料目录清单,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附录A

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一、安全管理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记录

结论

1、

制度规程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机构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业

人员

资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

重大危险源管理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4)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5)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6、

基础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有建设规划批文(或选址意见书)及土地使用手续。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7、

安全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

(2)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应设置明显识别标识;

(3)车用乙醇汽油储罐、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识别标识。

(4)自助加油区安全标识应符合要求。

 

 

二、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记录

结论

1、选址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加油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GB50156表4.0.4的规定。

加油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GB50156表4.0.5的规定。

 

 

 

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GB50156表4.0.4至表4.0.9中安全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2、平面布置

 

 

 

 

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道路的坡度不应大于8%。加油作业区内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加油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加油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56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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