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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 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第十条 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评价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并经水利部认可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甲级资质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


        第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文件、相关审查和鉴定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为依据,对照设计成果、工程施工状况,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发生的费用,根据评价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纳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安全预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水规总院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或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实行专家审查。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审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审查专家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专家,充分发挥审查专家组的作用,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及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安全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对审查中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规总院和有关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水利部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及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对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点击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09-23 1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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