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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十九日在蒙特利尔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从事夜间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通过有关公约并确定以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该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建议书。


       考虑到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确立了在雇用大批青工的非工业部门保护劳动者免受夜间劳动危害的法律基础;考虑到适用于这些规定的工种类别繁多且各国的习惯和条件千差万别,公约为在自己确定的总的标准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提供某些方便,但仍应尽可能保证以统一的方式贯彻该公约;认为必须重视其试验效果令人满意并对各会员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某些实施办法。


       大会向各会员国建议,一旦本国条件许可,应即实施下述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向国际劳工局提交有关实施措施的报告。

一、条例实施范围
1.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劳动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下述公共部门或私人企业的所有工作,或与这些部门和企业的运行有关的工作:
(a)商业部门,包括负责送货上门的单位;
(b)邮电部门,包括负责递送的单位;
(c)其人员主要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机构和行政部门;
(d)报刊部门(编辑、发行、递送、马路边或公共场所零售);
(e)旅馆、膳宿公寓、饭店、俱乐部、咖啡馆以及其他消费场所;
(f)以治疗或收容病人、残疾人、穷人和孤儿为宗旨的机构;
(g)演出单位和大众娱乐设施;
(h)流动售货、兜售各类物品以及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的其他行业和服务性工作;
(i)其他一切不属于工业、农业和航海业的工作和服务行业。
2.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承认,务会员国有权不把在私人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务劳动和在仅由父母及其子女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组成的家庭作坊里从事被认为是对青少年既无害又无危害的工作列入公约的实施范围;在不损害这一权利的情况下,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及时:
(a)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限制未满十八岁的家庭佣工夜间劳动;
(b)把限制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规定的实施范围扩至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不管其中的人员是否有亲属关系。

二、公开演出部门的用工
3.根据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5条的规定,地方当局被授权向一些少年儿童颁发作为演员参加夜间电影拍摄的许可证,但上级主管当局有权监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受理当事人因申请许可证遭到拒绝或因对许可证规定的某些条件持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4.许可证应在按各国不同情况为保护少年儿童所必需的条件下发放并规定有效期。
5.只在特殊情况下,因儿童专业培训需要或其才华超前发挥,才给十四岁以下的儿童颁发许可证,具体条件如下;
(a)许可证一般只发给在戏剧学校或音乐学校学习的儿童,
(b)尽可能不超过一周工作三个晚上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平均每周工作三个晚上;
(c)工作应在晚上十点前结束或者给予连续十六小时的休息。

三、监 督 办 法
6.在遵守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第12段有关男女监察人员应拥有相同职权的原则的同时,必须重视一些国家的经验,即让妇女负责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效果特别令人满意。
7.除常规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外,为确保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的各项条款能在分散于众多小企业的非工业性生产活动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应特别重视对公众揭霹的违法现象进行调查,特别是当少年或儿童的家长提出申诉时应立即采取行动。
8.在确定雇主依法需向负责检查限制夜间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提供何种正式证明材料时,应考虑使用每次更换工作时均须填写清楚或加盖正式印章的就业证和打工卡的优越性,因这些证件便于人们核实青工的身份、年龄和包括工作时间表在内的劳动条件。
9.(1)为使官方机构能了解受夜间劳动法规保护的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的身份:
(a)如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是领取薪金的雇员,除了由雇主保存的证明文件外,他们须随身携带证件和佩戴标志,以便在企业外证明其身份;
(b)如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是为自己或为亲属于活,他们须随身携带准许他们工作的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标志。
(2)应给未满十八岁的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年轻人签发就业证或个人执照,上面标明:
(a)本人的姓名、年龄和住址;
(b)持证人的照片或签字或其他任何可证明其身份的标记以及编号;
(c)如是领取工资的雇员,则应有雇主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工作时间表;
(d)如持证人是为自己或为亲属工作,则应注明有关亲属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们的许可。
(3)就业证或个人执照应由隶属劳动管理部门的机构签发。
(4)从事流动工作的青少年须以醒目的方式佩戴其编号与就业证或执照一致的标志。
(5)为了监督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的工作时间和执行夜间劳动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应与地方当局,特别是警方的预防犯罪机构(如存在此类的机构)、校方和儿童保护部门进行充分合作。
(6)雇主应对违法行为负责,尤其是如在允许的工作时间限度内要求完成的工作量明显超过为完成工作所能占用的时间。允许的工作时间限度内,若雇主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而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则他便有可能树立起良好信誉。
(7)如是为亲属工作或是在征得他们同意情况下工作,有关亲属则就应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负责。

点击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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