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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全评价机构_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探讨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各地也掀起了学习新安法的热潮。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到新安法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强化,为有效履行和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笔者结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实际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评价作简要探讨,如有不当,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相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许可、验收等,进入门槛比较高。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由于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企业的要求门槛低,造成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死角。


一、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有效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管,专门用一个章节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就是明确规定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像科研院校等仅仅使用危险化学品不用于生产的单位可以不再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中第八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因此如果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也必须要进行专门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


二、当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现状。

       虽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明确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评价,但是由于这个范围较大,涉及各行各业的企业,可以说是面广量大,特别是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小微型企业。由于没有对条例的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如果对这些企业全部进行安全评价的话,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会降低安全监管效率,同时给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日常安全执法检查职责等工作带来难度。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根据目前安全监管的实际,我们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分成二大类:化工企业和普通工贸企业(即非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历来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这类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普通工贸企业由于涉及企业数量较多、范围较广,而这类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不高,许多使用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环节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如何有效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范围,就成为当前加强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笔者建议按照新安法对于安监部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结合实际出台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细化相关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同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建议各地区可以结合本辖区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制订出台地方性的安全管理法规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点击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07-30 16: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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