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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2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同比实现小幅下降,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5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90.97%,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大威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为更好地落实工作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现就我省道路交通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客运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 
    5.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 
 (五)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6.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市、县级运管机构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8.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分别牵头,公安、安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9.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0.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教学磁板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1.严格执行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2.严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校车驾驶员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全面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13.建设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建立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公安、交通运输、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负责) 
1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 
1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定期组织对大中型客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督促整改。校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16.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力度。(质监部门负责) 
    17.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车辆改装必须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要严格比对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公安部门牵头,质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一)严格机动车产品检验 
18.对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环保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检验、回收效率与水平。(质监、商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二)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9.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校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处罚,实行“一次违法、三方处罚”。(公安、交通运输、质监、旅游等部门负责) 
(十三)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20.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1.县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22.要对提供校车服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支持校车生产企业的相关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开展研究。制定出台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配合) 
    23.要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察。教育行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24.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质监部门配合) 
    25.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配合) 
    26.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十五)加强道路中间隔离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7.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在完成一级公路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物理隔离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向省道、县(市)城外环道路延伸,2年内完成这些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要按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增设中央隔离设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28.今后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纳入设计内容,同步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29.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负责) 
 30.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应对能力建设,确保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负责) 
    (十六)深化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31.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搞好主干道路的“大回环”和背街小巷的“微循环”,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齐全、有效。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2.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3.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打场晒粮、采石挖沙、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负责) 
 34.增加财政投入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及设备,严防焚烧秸秆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农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十八)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5.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6.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交警与农机监理联合执法、相互协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公安、农机部门负责) 
 37.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改革,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经费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大力推广先进便捷的安全检验、无纸考试、事故处理等监理装备和技术,积极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提高农机安全检验科学化、精准化程度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客观性、准确性。(农机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十九)完善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 
   38.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包含安保工程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在农村公路通达能力提升的同时加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大力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9.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以及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0.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查严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2013年6月30日前,通过新上监控或增加监控密度的方式,实现对高速公路大部分违法行为的技术获取和即时处罚的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41.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42.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并以此作为有效执法证据,提升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水平。(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旅游、质监、气象等部门配合) 
    43.公安交警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抄告和通报,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4.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畅通信息联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保监、交通运输、卫生、安监等部门、单位负责) 
 45.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财政、公安部门分别牵头,保监、交通运输、卫生、农机等部门、单位配合) 
    (二十三)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46.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级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至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工会等部门、单位配合) 
 4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监察、旅游等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48.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设区的市级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49.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并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负责) 
 50.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牵头,安监、监察部门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51.研究建立各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交通运输监察、运政、路政、农机安全检验、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国税、地税、银监部门、单位配合) 
 52.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公安部门牵头,机构编制、财政部门配合) 
 53.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的组织保障工作,明确和规范交通运输监察执法队伍职责和设置,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经费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构编制、财政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4.各级政府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5.新闻宣传部门要督促当地主流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宣传部门牵头,广电、公安、工商等部门、单位配合) 
 56.各有车单位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57.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要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学生和儿童抓起,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纳入中小学生教学计划。(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公安、司法、交通运输、农机、安监等部门、单位配合)


点击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07-21 09: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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