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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就业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九届会议,并注意到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适用于矿山并包含有关未成年人雇用条件的条款,并考虑到某些方面提出补充性标准乃适宜之举,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矿山井下作业雇用未成年人条件的各项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五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就业建议书。

一、定  义
1. (1)就执行本建议书而言,“矿山”一词系指一切以开采地下物资为目的,并雇用人员在井下工作的公私企业。
(2)本建议书中有关矿山井下工种和作业的规定适用于采石场的地下工种或作业。

二、执 行 方 法
2.本建议书可以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仲裁判决或司法决定的方式,或以符合本国实际并适合本国国情的任何其他方式执行之。

三、健  康
3.被雇用或被指定将受雇于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培训规划应包括有关如下内容的理论与实际教育:矿山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可能遭受的危险,卫生和急救,为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需采取的预防措施。该项教育应由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负责。
4.雇主在雇用一未成年人或委派他从事某项特定井下任务时,应对他讲清此项工作包含的事故和致病的风险,以及保护措施和设备,安全规章和急救手段。这些指示应在适当的间隔时间内反复重申。
5.(1)安全员、安全代表、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和企业中任何其他负责安全与卫生的机构,以及国家监察部门,应特别重视旨在保护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2)在这些措施中,须规定为每一矿山制定一项切实可行的、包括如下内容的安全计划:
(a)为防止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可能带来的危险并改善条件而作的规定;
(b)适当的培训、监察和调查事故与预防事故的手段;
(c)由雇主出资初次提供并经正常损耗后更新为工作的性质及执行该工作的条件所必需的劳保服装和装备,并强制未成年人使用该服装和装备;
(d)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一切其它措施。
6.为维护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并促进他们正常的身体发育,应着重为如下目的采取措施:
(a)提倡包括体育在内的娱乐活动;
(b)向他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更衣和淋浴设施,如有可能,应为不满十八岁者设置单独专用的更衣和淋浴设施,
(c)如情况需要,保证向未成年人提供补充食品和食品服务,使他们的饮食适合他们的发育状况。

四、每周休假与带酬年假
7.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应有权在任何七天期间享受至少为三十六小时的不间断的每周休假。
8.每周休假期应逐步延长,目标应为每周休假至少四十八小时。
9.每周休假期应包括本国或本地区的传统或习俗确定的休假日在内。
10.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在其每周休假期内不得委以任何工作。
11. (1)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在每次服务满十二个月后有权享受至少二十四个工作日(相当于四周的工作日)的带酬年假。
(2)法定或习惯休假日与因病停止工作的日期不应计算在带酬年假之内。
12.(1)雇主应备有一本供监察员检查的登记册,为每个不满十八岁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者标明:
(a)在可能范围内经有效证明的出生日期,
(b)每周假期,
(c)带酬假期。
(2)雇主得应工人代表的要求,向他们提供第(1)项涉及的资料。

五、培  训
13.根据一九六二年职业培训建议书阐述的原则,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务使矿山中被雇用于井下作业或有志从事此类工种的未成的人:
(a)通过当学徒或任何其他适合国情的培训方法,接受系统的职业培训以便他们对自己将被委派从事的特定工作类型有充分准备;
(b)能根据国情享有补充性技术培训的适当条件,以便在不损害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同时发展他们的专业技能;
(c)享有在地面上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适当条件以便他们日后能适应矿业的技术进步并培养自身的人品。

六、咨  询
14.各国主管当局在确定执行本建议书的全面政策和通过本建议书的实施规章之前,应与有关的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

点击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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